DCI体系能解开网络版权之谜吗?网络版权何去何从?

发布时间:2020-03-23
新闻来源:腾讯网

盛大诉百度文库,新京报诉浙江在线,网络视频纠纷不断,运营商屡次站在侵权的被告席……回望2010年,伴随着一件件打得不可开交的版权官司,网络媒体所经历的种种版权事件无疑是互联网领域最值得回味的话题。中国互联网每到一个发展新阶段,都伴随着与版权保护息息相关的争议。

“版权现在已经成为相关产业发展的一个软肋。技术的发展将使版权法律体系回归到真正的‘作者至上’‘创作至上’。”在日前举行的2010年CPCC中国版权服务年会的数字版权公共服务新模式论坛上,新闻出版总署科技与数字出版司科技处处长冯宏声表示:“版权工作目前已经不限于法律研究,而是应该建立一整套由法律与各种实践操作机制构成的体系。而当前版权保护的迫切任务就是,建立以技术为支撑的全新版权保护公共服务模式。”

“版权制度滞后于技术发展,似乎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难题。中国也不例外。”冯宏声认为,“更关键的是,我们完善确权授权方式、市场模式、技术保护等实践操作的机制大大滞后。”

与会者认为,单纯的技术手段并非破解网络版权迷局的一剂良药,必须要形成“技术+法律+公共服务机构”等各种要素整合的一体化版权管理的DCI(Digital Copyright Identifier,数字作品版权唯一标识符)体系。

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技术顾问许传祥博士介绍,DCI体系基于数字版权唯一标识技术,能够有效适应WEB2.0时代数字版权保护的特性,实现以数字作品版权登记、费用结算、监测取证为核心的版权公共服务创新模式。简单地说,就如同给每一个数字作品一个身份证,通过身份证号码来确定作品的权利属性。

与会专家分析,互联网版权保护的第一发展阶段主要特征是:将传统的著作权法律制度及管理模式延伸到互联网领域,形成了以“内容保护措施+纠纷处理机制”为基础的版权保护模式。具体体现为:内容数字版权加密保护技术(DRM)的广泛应用,1998年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制定以来各国相关法律普遍对“技术措施及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和“避风港原则”的引入。

但大家也坦承,该模式虽在初期有效,但是无法适应互联网本身的特性和需求,存在着诸多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互联网的虚拟性和自由性决定了侵权的低成本与无节制,而依靠传统的事后纠纷处理机制无法根本解决侵权问题。

“比如说,业界形成多种不同的DRM技术,不同DRM技术需要专门的终端解码,因此在不同终端上面临兼容困难。这给内容的广泛传播和市场发展带来了制约。”北京畅元国讯科技有限公司杨超说,DRM作为单一的技术版权保护手段,直接面临了“矛与盾”的尴尬,新的加密技术刚刚出来还未广泛普及,就已经面临破解。单纯的技术加密手段为标志的DRM技术,不能适应电信运营商的巨量用户、海量内容、快速市场营销的特点,给运营商在版权保护技术投入上带来沉重负担和巨大法律风险。

如何从根本上实现新媒体产业链各参与者的利益共享和建立快速高效的维权机制,成为互联网版权保护的核心命题。许传祥认为,互联网版权保护制度必将迎来新的革命,如突破传统著作权保护制度,通过法律创新,制定更加严格高效的网络版权规制法案;以法律创新为基础,建立起以公共服务为支撑的数字版权保护新模式;以机制创新为手段,产生互联网版权保护专门机构;以标识技术为核心的数字版权技术创新成果被广泛采用。

许传祥说:“DCI体系将实现两大创新:通过DCI技术在数字作品版权登记与费用结算等领域的应用,进行利益整合与分享机制的制度化创新,以适应版权保护领域中各种相关的利益博弈;通过利用DCI标识技术,进行网络版权的监测取证,建立以DCI体系为支撑的快速高效维权机制。”

“基于数字版权唯一标识符,可以建立起一套数字版权公共服务体系和技术支撑,并很好地兼容现有标识体系。”中科院自动化研究所张树武研究员也认为,通过数字水印、媒体指纹等技术的应用,可以实现数字内容作品的版权注册、侵权主动检测等监管工作。目前,我国已具备了建立一整套数字版权注册、监管、检测平台的技术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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